六安市市直单位办公场所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市直单位办公场所运行经费管理,降低单位运行经费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市直单位办公场所运行经费是指各单位在城区范围内用于保障公务运行所需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必要经费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及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各单位”)
笫四条市直各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办公场所运行经费支出。
笫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统称“市机关事务处”)、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机关事务处职责:负责制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限额标准;负责市直各单位办公场所物业费预算审核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直各单位水电费预算审核工作。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办公场所运行经费纳入预算负责市直各单位水电费预算审核工作。
(三)市直各单位职责:完善办公场所运行经费内部管理制度,降低单位运行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物业费管理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独立办公区物业服务,由单位按程序向市机关事务处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处依据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限额标准核定物业服务费用。
市直单位集中办公的市行政中心及政务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由市机关事务处统一办理。
笫七条 市财政局将经市机关事务处审核的物业服务费用纳入市直各单位下一年度预算。
笫八条 原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章 水电费管理
笫十条 市直各单位水电费按照预算编制年度前三年水电费实际支出金额平均数核定。市直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前三年度水电费支出票据,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处核定单位下一年度水电费用。
笫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将水电费纳入市直各单位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水电费由市直各单位自行支付,不足部分从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笫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办公场所运行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笫十四条 市直单位办公场所运行经费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笫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笫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单位办公场所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