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管局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管〔2017〕21号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六安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3日
六安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建设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与之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资料室、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食堂、停车场所、人防设施等)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室内外装修,以及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改造等,不包括办公设备、饰物的采购安装及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坚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市管局是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维修改造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维修改造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主要是对建设年代久远、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基本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第六条 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具体条件为: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和损坏的;
(四)房屋部分屋面渗漏或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五)水、电、冷暖、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响正常使用,急需进行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六)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
第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执行市级行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设计须构造简洁、色彩适宜,使用普通灯具、高效节能型光源和环保型普通建筑材料,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效果。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高档地毯、豪华灯具、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市直机关应在每年的7月底前书面向市管局提出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公用房建设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维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维修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必要时需提交住建等部门出具的房屋结构及相关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意见;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管局邀请专家对市直机关申请的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鉴定,对符合维修改造条件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维修项目进行评审,研究确定年度维修项目,编制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对已确定的维修改造项目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在市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市管局根据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编制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市管局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抢修的,市直机关提出申请,市管局组织勘察鉴定,提出抢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抢修。
第四章 维修改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市管局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造价控制以及施工队伍等进行严格监管;委派监理人员全程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支付工程款项。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应在当年内完成,工程量大、工程复杂等确需跨年度实施的维修改造项目,资金分年安排拨付。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或其它有必要的特殊维修改造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实行工程项目监理。监理费用列入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经过政府采购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维修改造标准、增加维修改造内容和工程量。确需调整增加工程量,增加经费在原合同采购金额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市管局与中标单位续签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维修改造项目验收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市管局会同政府采购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监理等部门,按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市管局报送工程决算,由市管局组织结算审计,按合同约定和审计价款支付工程款项。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市管局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直机关按照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建设规范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规定保修期内,实行免费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应加强对办公用房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对易损部位和设备进行常态维修时,并做好维修记录,确保办公用房及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