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管局(接待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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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结合局(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局(办)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
第二条 局(办)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凡以我局(办)文号发布的,我局(办)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包括我局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局(办)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以函件等形式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局(办)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局(办)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我局(办)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七条 我局(办)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是否公开上存在不同意见时,我局(办)应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未经其他行政机关同意,我局(办)擅自发布的,发布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管局(接待办)
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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