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5-05-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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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确保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三)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四)因招商引资、外事活动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可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
    (五)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是市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牵头的规定范围内的接待任务,并对全市公务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应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务接待的管理。
    二、接待管理
    (一)全市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三)不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区域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四)不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参观,不组织到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外事活动确需赠送礼品的,应采取有礼有节的对等原则,可安排象征性的交换礼品。
    (六)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举行节庆、论坛、会展、赛事等大型活动,按照主办方负责的原则,明确接待经费来源。
    (七)公务接待经费要定期与接待宾馆进行结算。一般应采取台账的方式进行汇总,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的方式进行拨付。
    (八)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备案。
    (九)各县(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上旬汇总本单位上年度重大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
    三、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党政机关之间开展的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接待,其范围为:
    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委、办、局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同志;省级以上领导机关派出的检查、调查、调研、督查、视察团(组);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地(市)级以上部门主要领导;兄弟地(市)来我市的地(市)级考察团(组);市领导牵头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考察、签约团(组);市领导参加的外事接待活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接待制度
    (一)接待公函制度。全市党政机关应逐步完善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接待单位受领的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接待审批制度。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应明确本单位公务接待的审批人员、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加强审批控制。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公务活动,接待单位须对口报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在确定陪同人员名单及人数后,会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三)接待清单制度。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四)接待经费审核制度。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五)接待公示制度。全市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等相关信息。
    五、接待标准
    (一)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住房安排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以上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鲜花等。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二)按照规定标准安排用餐,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陪餐,其他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
    (三)工作陪餐的标准为不含早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重要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的30%。
    (四)全市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会同本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接待开支标准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级公务接待管理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接待单位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菜肴安排以供应地方特色家常菜肴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六、组织协调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我市,按照对口关系,由接待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并协调相关接待事务。
    (二)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市的警卫级别任务,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安保工作。
    (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市考察、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引导任务。并对考察线路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卫生医疗部门主要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市的医疗保健任务,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
    (五)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市视察、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六)重大公务接待活动,需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七、其他
    (一)在我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变通。
    (三)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四)本细则由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颁发之日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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