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11-0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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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8日

 

 

 

 

 

 

 

 

六安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 》(皖政办秘〔2017〕17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逐步实现“一张表格管检查”,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一单两库一细则”

    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市各级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执法检查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机关)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分级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编办牵头,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7年9月底前)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在全市工商系统法人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建立全市检查对象名录库,覆盖全市所有市场主体。各级执法检查机关以我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为基础,通过筛选经营范围、行业类别以及许可证类别、发放情况和日常监管档案等,分级建立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子库,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牵头,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7年9月底前)

    3.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执法检查机关对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级别管辖、属地管辖、职能管辖等情况,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情况应录入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执法检查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名录库。(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7年9月底前)

    4.制定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照合法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结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随机抽查检查要求,制定检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牵头,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7年9月底前)

    (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

    1.不定向抽查。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根据省每年制定的不定向抽查计划,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1次不定向抽查,有检查任务的各级执法检查机关应及时登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认领本单位检查对象名单,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进行随机匹配,形成“一企一表”,内容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执法检查单位和人员等。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联合抽查方案,统筹协调各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联合抽查。(责任单位:各级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每年10月底前)

    2.定向抽查。各级执法检查机关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社会热点问题以及整治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每年适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定向抽查。各级执法检查机关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定向抽查计划,每年2月底前报同级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执法检查机关年度定向抽查计划可以根据上级抽查计划进行调整或合并。定向抽查发起机关按照抽查计划中确定的抽查事项和抽查比例,从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由检查实施机关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与检查对象进行匹配,形成“一企一表”,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联合抽查。(责任单位: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三)“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1.制订随机联查方案。各级执法检查机关要根据本部门全年检查的定向抽查计划,合理制订随机联查方案,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主体(层级)、抽查对象和范围、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方法和要求、抽查依据等。根据联查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发起联合抽查。(责任单位: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级执法检查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要针对社会热点问题以及重点整治行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各联合检查事项发起部门(以下简称:联查发起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子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责任单位: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3.随机抽取和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联查发起部门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单确定后,应当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发布。其他部门要及时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认领本部门待查企业,并从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情况,汇总形成联合检查记录表,形成“一企一表”,即一户企业对应一份检查表格。(责任单位: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4.依法开展联合检查。联查发起部门要认真协调各参加检查部门,合理组织调配。各参加检查部门在接到“一企一表”后,要按照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安排相关人员参加联合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度,落实各项检查任务。联合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方式,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检查,检查结束后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检查报告,作为结果认定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联查发起部门牵头,其他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四)依法处理并公开抽查结果

    各级执法检查机关对本机关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各级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于检查及查处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将检查及查处结果录入“一企一表”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各级执法检查机关要将任务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同级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同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五)推进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和联合惩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的要求,制定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各有关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将涉及同一企业的各类信息统一归集企业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时交换。(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发改委牵头,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审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进行认领,并在资质、资格和审批信息产生后反馈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后续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盲点。(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牵头,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全市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获取市场主体失信信息,按照联合惩戒措施目录中规定的职责、条件和内容,依法对失信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在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入,并应及时将惩戒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形成完整的事中事后监管闭环。(责任单位:各级执法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人员保障,着力形成全市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和市直部门综合考核范围,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组织开展督查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单位绩效挂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三查三单”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落到实处。

    (三)优化涉企服务。各级执法检查机关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发挥“一表共享”、联合检查作用,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和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要结合自身职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树立政府部门服务企业的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政府监管方式的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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