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财务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处发布时间:2022-03-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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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经费支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统筹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财务支出实行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各项经费收支归口财务管理科统一管理,支出依照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流程,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支付。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①2万元以内的常规支出;人员工资、工作性奖励、驾驶员月出差补助、洗车费、差旅住宿费、公车加油费、保险费、水电费等日常性支出;已经处党组会立项实施,年度内形成多次支付的常规性支出(按季度支付物业管理费、花卉租摆费、维保费)经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后支付;②新立项事项须事先填写《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请示工作签》。单项金额在2万以内的报财务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单项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审签,经财务分管领导会商后,报处党组会研究后实施。新立项事项支付审批时须附《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请示工作签》。

第四条 日常经费支出均需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授权支付转账结算,单位职工人员垫付资金原则上应使用贷记卡结算。

第五条 确因特殊公务需要借款的(仅限在编人员),须填写借款单,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所有借款须在一个季度内结算、归还。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由申请科室填写《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请示工作签》按审批流程实施执行。报销时凭《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请示工作签》申请支付。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不得核报任何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车辆维修和使用的财务报销:车辆维修前,应由车管中心对待修车辆的故障进行确定,报车管中心领导同意后,到定点单位进行维修。经费报销时须附车辆维修专用发票、维修明细清单。报销停车费和路桥费时,应与出车任务、时间和地点对应,经调度员审核。车管中心要建立车辆维修、加油明细档案。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伙食补助和乘坐飞机、火车等标准,按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由承办科室填写《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公务接待清单》,报处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处主要负责人汇报实施。报销时须凭公函、公务接待清单、菜单和发票“四单合一”。

第十一条 市级接待经费的结算按照《六安市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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