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管局(接待办)政府信息公开系列制度(内含14项具体制度)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7-12-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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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六安市市管局(接待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包含《政府信息报送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策解读制度》、《舆情风险评估制度》、《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政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局(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办)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报送、评比、奖励。各机关、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机关事务的宣传工作,积极报送工作中的一系列优秀典型的人和事,新办法、新成果,英雄行为、感人事迹等。报送的信息每篇(每条)不得少于300字。局(办)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来的信息,在局(办)门户网站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地发布;同时报局(办)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在年终进行评比,把评比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四条  局(办)将根据以下标准对报送信息进行奖励:在局(办)网站发布信息,或在市相关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刊登信息,每条信息(包括图片新闻)奖励30元。在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网站发布信息(包括图片新闻)奖励50元。在《皖西日报》、市广播电视报及电视台等市级媒体上刊登信息(包括图片新闻),每条奖励100元。在省级报刊杂志、网站、新闻媒体刊登信息(包括图片新闻)、每条奖励200元。在国家级的报纸杂志、网站、新闻媒体刊登信息(包括图片新闻),每条奖励300元。局(办)将依据办公室提供的信息报送使用情况一览表,每年兑现一次物质奖励。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办)各科室、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部门领导

   2.部门设置

   3.人事信息

   4.政策法规

   5.行政权力运行

   6.规划计划

   7.财政预决算

   8.招标采购

   9.新闻发布会

   10.重大事项决策公开

   11.重点工作落实

   12.扶贫工作

   1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第五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局(办)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将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信息上报时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属性。

   第十一条  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在正式公开前,应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包括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各科室负责人初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密、泄密事故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条  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我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市管局(接待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走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合于单位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单位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市保密局。

   (四)局(办)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科室、直属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直属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对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局(办)保密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及时给与答复。

   第十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3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市级出台的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科室、直属单位起草、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三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公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以局(办)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其解读材料一般应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并同步在局(办)网站上公开。

   第五条 职责分工。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直属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直属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科室、直属单位在起草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局(办)办公室。

   (三)局(办)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局(办)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科室、直属单位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市委办、市政府办审查。

   第七条  队伍建设。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八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各科室、直属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单位后勤服务工作动态,推进政务公开,服务群众,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条  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市管局(接待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本单位在门户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对外发布的信息均应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向互联网发布。

   第三条 本单位实行舆情风险评估制度,未经风险评估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局(办)办公室牵头组织,负责评估报送的各类稿件。

   第四条  信息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一)有无涉密信息;

   (二)有无敏感信息;

   (三)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四)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五)采编信息的合法性及出处是否注明;

   (六)安全保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五条  风险评估时限为2个工作日(公告信息及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发布的稿件,交由单位信息发布员发布。

   第六条  指派专人担当单位信息发布员,及时将评估后的稿件发布到相应栏目,发布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公告信息及时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员须据实发布信息,不得私自更改评估后的稿件内容,不得私自发布未经评估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发布的信息,由发布员负责与其他单位联系,信息传递方式必须安全,其他单位必须据实发布,不得私自更改稿件内容,不得私自发布非我局(办)委托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对涉及局(办)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局(办)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对应职责分工,负责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科室、直属单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搜集、评估、审批、处置、问效等工作机制,确保能及时迅速、积极稳妥、规范流畅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一)搜集。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加强对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信息和社会舆情的日常监测,力求做到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系统内干部职工发现涉及我局(办)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网站管理人员负责网络信息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搜集和发现网络上涉及我局(办)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置措施。系统内各单位发现或收到涉及本单位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批。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手续。对需要局(办)澄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局(办)相关科室根据职责,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送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经局(办)领导审定后发布;需要以省管局、市政府名义澄清或涉及重要事项或及敏感问题的,上报省管局、市政府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前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四)处置。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做到应对及时、措施到位、处置有效。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1. 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2. 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3. 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4. 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相关单位要及时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加强正面引导,努力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问效。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问效机制,对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实行跟踪问效,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实施效果,并根据情况研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局(办)澄清信息通过局(办)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报经局(办)领导批准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本局(办)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办)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局(办)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局(办)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局(办)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局(办)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五条 局(办)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局(办)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局(办)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统计内容:

   (一)本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总体情况;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发布情况。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加强统计分析。按照省政务公开办要求,每单月报送主动公开、不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每季度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或领导要求,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

   统计分析以全面、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深入调查研究为基础,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进行。

   统计分析材料要求观点明确,客观深入,结构完整,文字精炼,对于领导决策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第五条  报送要求。局(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单月5日之前将前两月主动公开、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每年1471012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办)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市管局(接待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15日前,将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局(办)办公室审核,局(办)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1日前编制出六安市管局(接待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管局(接待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五)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议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单位接到可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被考核科室、直属单位。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科室、直属单位,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局(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三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承担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局(办)办公室开通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监督。受理投诉或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五条  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处理情况要在规定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以适当形式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对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局(办)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科室、直属单位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第六条  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办)党组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加强和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及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通畅安全运行,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证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系统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人员使用。

三、主管领导是本单位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单位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系统安全策略

一、技术负责人分配单位人员的权限,权限设定遵循最小授权原则。

(一) 普通操作权限:对于各个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针对其工作范围给予操作权限。

(二) 查询权限:对于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以此权限查询数据,但不能输入、修改数据。

(三) 特殊操作权限:严格控制单位管理方面的特殊操作,只将权限赋予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定期安装系统的最新补丁程序,在安装前进行安全测试,并对重要文件进行备份。

三、每月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发现最新安全问题,通过升级、打补丁或加固等方式解决。

四、关闭信息系统不必要的服务。

五、做好备份策略,保障系统故障时能快速的恢复系统正常并避免数据的丢失。

第三章 系统日志管理

一、对于系统重要数据和服务器配值参数的修改,必须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对各项操作均应进行日志管理,记录应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等详细信息。

第四章 个人操作管理

一、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需交回相关系统账号及密码,经系统管理员删除或变更账号后方能离职或调职。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在办公计算机上安装软件,以免造成病毒感染。严禁私自更改计算机的设置及安全策略。

三、计算机设备应设屏幕密码保护的用户界面,保证数据的机密性的安全。

第五章 惩处

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单位领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警告、以及追究其他责任。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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