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要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市级正职 42㎡,市级副职 30㎡,正局(处)级 24㎡,副局(处)级 18㎡,局(处)级以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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